自然景区收费停车场城镇土地使用税_景区外停车场土地使用税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自然景区收费停车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1.露天停车场及地下车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2.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露天停车场及地下车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下资料来自:深圳我帮你 sz581,专业深圳代理记账你去网站看看吧……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5.5%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剧,土地使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掌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了解)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大项目酌情减免)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别项目酌情减免)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以暂免征税.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不使用的,暂免。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看是否被利用。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
(二十五)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二十六)邮政部门的土地
(二十七)(掌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二十八)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
(三十)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三十一)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
(三十二)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减免税的级次和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区分经营(包括办公、生活)还非经营用地;预算单位自用地还是出租用地;是社会用地还是企业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好了,今天关于“自然景区收费停车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自然景区收费停车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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